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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李荣江、鲁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李荣江,鲁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李荣江、鲁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王艳丽,1969年8月25日出生,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李荣江,前郭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鲁万刚,前郭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李荣江、鲁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