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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东之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昆山东之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4号楼78室,组织机构代码05187734-7。法定代表人方玉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羊,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东之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宝岛花园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8558-4。法定代表人徐永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东之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羊,被告昆山东之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40元,减半收取43120元,由原告苏州好事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胡 清人民陪审员 刘建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云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