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甘勇诉被告沈阳金盛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勇,沈阳金盛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169号原告甘勇,男,无职业,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李辉,男,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镇。被告沈阳金盛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刘海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甘勇诉被告沈阳金盛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赵天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杨国元、人民陪审员朱长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勇要求被告沈阳金盛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给付修车费及配件费40,240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由本院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天齐审 判 员 杨国元人民陪审员 朱长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肇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