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郝明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郝明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翟永宏,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青、王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明西,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郝明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减半负担191.5元。审 判 员 秦 雁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