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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建斗与左荣玺、李俊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斗,左荣玺,李俊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号原告王建斗,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荣玺,农民,被告李俊化,农民。原告王建斗诉被告左荣玺、李俊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荣玺、李俊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斗诉称:2013年12月5日被告向我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每个月1200元,被告给我书写了借款证明。被告说是用一年,但是时至现在也没有偿还我,经多次催要仍不偿还我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左荣玺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被告李俊化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王建斗为证明其诉求,提供以下证据:身份证,证明原告王建斗身份;证明,证明左荣玺于2013年12月5日借原告王建斗6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建斗与被告左荣玺、李俊化系同村人,2013年12月5日被告左荣玺向原告王建斗借款60000元,利息每月1200元,并打证明一份:今借代王建斗陆万元整(60000),利息每月壹仟贰佰元整。2015年6月原告王建斗将被告左荣玺、李俊化二人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庭审中,原告王建斗认为被告左荣玺和李俊化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但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左荣玺、李俊化的夫妻关系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林勇、郭晨广作为正常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向他人出具借条应承担的责任。二被告给原告2014年12月3日出具借条证明其借款70,000元的事实,因此被告郭林勇、郭晨广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林勇、郭晨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胜借款7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二被告郭林勇、郭晨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