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徐某某,男,住武夷山市。被告沈某某,女,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婧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