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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王×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女,1949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崇×(王×1之子),1977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男,1934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6(王×2之女),1963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3,女,1938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王×3之子),1973年6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4,男,1943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7(王×4之子),1971年1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5,女,1945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王×5之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上诉人王×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1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王×2、王×3负担652元(已交纳35元,剩余61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王×4负担32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王×5负担32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王×1负担32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