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洪仓与高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高密市大牟家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仓,高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高密市大牟家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刘洪仓。被告高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邱介福。被告高密市大牟家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言磊。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仓与被告高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高密市大牟家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