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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舟普行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刘志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刘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舟普行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孙文武。被执行人刘志全。本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舟普行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志全名下的浙L×××××号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全名下的浙L×××××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