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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飞诉任本芳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任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陈飞。被告:任本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任本芳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陈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