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