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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