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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苏某,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勤杂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受琢雅,上海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钢筋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以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