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原告徐某女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女、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女起诉称:原告丧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双方共同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争吵。2015年6月5日被告到原告工作的地方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致使原告手指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还用语言恐吓原告。时隔三天后,对原告家里的物品使用暴力破坏无法使用,使原告工作和生活中受到极大影响。2015年6月17日被告又再次殴打原告儿媳,再次对原告家人进行威胁。以上三次事件派出所都有立案为证。办案人员多次相劝,被告都无法收敛,以致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起诉费用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答辩称: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吵架,2015年6月5日被告到原告工作的地方对其实施暴力殴打,这是不事实的。事实是,原告是有子女的,被告是上门到原告家。被告是一个忠厚老实的人,原、被告结婚已六年,被告只知道没日没夜地做,根本不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挣来的钱都交给原告保管。被告与原告没有孩子,原告的一子一女也是靠被告照顾和抚养。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用自已的劳动帮原告一家人过上好日子。被告不知道原告为何这么狠心,不顾亲情,为达离婚目的,硬说被告种种不好。现原告开始嫌弃被告,想一离走之。被告于心不甘,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丧偶后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送给原告聘金二万元,婚后无双方共同子女。2015年6月5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此后夫妻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又几次发生冲突。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某女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女与被告郑某自愿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夫妻,共同生活五年,尽管从2015年6月5日起因夫妻不和吵打并分居至今,但分居时间短,双方又没有其他符合应当离婚的条件。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各自改正不足,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增加沟通和理解,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为维持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女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玲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