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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瑞明与田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明,田启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谢瑞明,男,汉族,务农。被告田启君,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瑞明与被告田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瑞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瑞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瑞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谢瑞明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