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华橡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兰溪市华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兰溪市华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叶庆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华橡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