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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山东省无棣县人,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卢某某不符合收押条件,本院于当日对卢某某取保候审。辩护人陆莹莹,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4月22日、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陆莹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冀C387**小型轿车沿省道36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侯里加油站附近,因避让车辆撞至前方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致田某某当场死亡。卢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田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辩护人陆莹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某某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且自身患有疾病,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冀C387**小型轿车(车上乘员杨某某)沿省道36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侯里加油站附近,因避让车辆撞至前方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致田某某当场死亡。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对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共计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6000元,被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对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有一次询问笔录和二次讯问笔录,均证实了2014年10月15日13时10分许,卢某某驾驶冀C387**小型轿车在沿海路侯里加油站附近,为躲一辆拖拉机板车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田某某相撞,致田某某当场死亡、车内乘员杨某某受伤的事实。2、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车上乘员)的陈述。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3、证人张某(被告人卢某某的朋友)证言。张某在证言中陈述其到现场看到卢某某撞坏的汽车,一辆自行车,地上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浑身是血和一群围观的老百姓,卢某某满头是血,车撞的挺严重,其问打120了没有,有人说打过了,又问报警了没有,都说没有,张某就打了122,后又打3592110报警。张某到现场后看到卢某某受伤,地上还躺着一个人,还有杨某某坐在路边好像受了惊吓。卢某某和杨某某是被他朋友拉走送去的医院。该证言证实事发后现场的情况及报警的过程。4、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及交通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某驾驶的冀C387**号轩逸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6km/h。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81医院诊断证明书、昌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杨某某、卢某某均受伤。7、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田某某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重度闭合性胸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8、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卢某某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杨某某无责任。9、血样提取登记表、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卢某某、田某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10、谅解书一份,被害人杨某某对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1、被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田某某的亲属费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收条一份及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田某某亲属及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冬霞审 判 员  赵 琳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