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9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阿依古丽.亚库甫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依古丽·亚库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9902号罪犯阿依古丽·亚库甫,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吐鲁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依古丽·亚库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六年八月十四日以(2006)云高刑复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八年九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80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44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阿依古丽·亚库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阿依古丽·亚库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依古丽·亚库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依古丽·亚库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