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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97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0月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