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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牟联光与牟云生、利川市汪营镇沙子坎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牟联光。诉讼代理人段先平,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牟云生,湖北省利川市。诉讼代理人牟来友,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汪营镇沙子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牟伦书,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邦平,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联光诉被告牟云生、利川市汪营镇沙子坎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牟联光负担。审判员  谭相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