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1栋1302室。法定代表人:丁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家春,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市西路545号美丽家园3层办公楼30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0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091.01元,由原告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剩余1091元退回原告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蓉亮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