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祝新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新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祝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新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祝新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祝新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原告宜昌市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