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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建设街71号2-6层。法定代表人高巍,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平,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由原告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