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李某某,男,土家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绥阳镇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绥阳镇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宗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