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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徐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京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12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孙某在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24日生育女孩孙某凡,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孙某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不管不问,2015年6月5日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8日在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同居生活,2013年3月24日生育女孩孙某凡,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徐某于2015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记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为凭,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已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子女利益及社会效果,与被告和好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太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