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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李小某与李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小某,李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李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原告李小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被告李某甲,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小某诉被告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李小某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小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李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德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连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