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李小某与李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小某,李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李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原告李小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被告李某甲,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小某诉被告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李小某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小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李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德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连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