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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立影诉刘庆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陈某某,现住黑龙江省。被告刘某某,1988年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洪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