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与南京明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南京明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被告:南京明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原告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鸿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