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虞城县。被告杜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中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