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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虞城县。被告杜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中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