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2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银川市兴庆区卫生监督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68-1号原告王建忠,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罗新,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博铭,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拓万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所办公室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建忠与银川市兴庆区卫生监督所劳动争议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