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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32号原告:王某甲,男,1988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黄葆华,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1990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龚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葆华、井昊、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诉称:其与李某甲于2009年自由恋爱,2010年10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因性格差距较大,彼此很难相互沟通,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长期的矛盾双方无法解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李某甲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李某甲辩称:其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其子王某乙,抚养费自理。同时要求王某甲返还其陪嫁物品。王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其与李某甲系夫妻关系;3、王某甲居住环境照片,拟证明其家庭生活情况较好,适合抚养王某乙;4、淮南市杨公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王某甲生活环境优越,其父母愿意一直帮助王某甲抚养王某乙;5、证人杨某的证言,拟证明其收入条件较好,愿意帮助王某甲抚养王某乙。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李某甲对1号、2号证据无异议,对3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所反映的部分房屋是其邻居所有;对4号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王某甲家庭条件并不好,房屋系借钱购买,外面尚有外债;对5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杨某月收入三、四万元不属实。本院对原告方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对于1号、2号证据被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3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其证明观点不予采信;对于4号证据结合证人杨某的陈述,对杨某愿意帮助王某甲抚养王某乙的证言予以采信,其余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对5号证据,经当庭询问证人,对其愿意帮助王某甲抚养王某乙的证言部分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明观点不予采信。李某甲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双方于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子王某乙;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拟证明王某乙一直由其姐姐抚养;4、证人刘某的证言,拟证明王某乙一直在李某甲母亲家成长;5、证人考某的证言,拟证明王某乙一直随李某甲生活。以上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王某甲对1号、2号、3号、4号、5号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对1号、2号证据原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于证人李某乙、刘某、考某的证言,经当庭询问证人,可确认王某乙出生后一直随李某甲生活的基本事实,对于其余的证言因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李某甲于201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子王某乙,王某乙一直随其母亲李某甲生活。现王某甲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甲离婚,并要求抚养王某乙,李某甲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其子王某乙。本院认为:王某甲提出离婚,李某甲兢表示同意,应视为王某甲与李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王某甲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婚生子王某乙现仍年幼,且近年来一直随其母亲李某甲生活,为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以暂不改变王某乙的生活环境为宜,故王某乙由李某甲抚养,李某甲要求抚养费自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甲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方亦未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王某甲有探视儿子的权利,被告李某甲有协助探视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