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傅红岗、傅巧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国,傅红岗,傅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4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国。被执行人傅红岗。被执行人傅巧玲。原告朱建国与傅红岗、傅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红岗、傅巧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7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