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军、徐明枝等与陈海涛、叶永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徐明枝,陈海涛,叶永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林军,农民。原告:徐明枝,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涛。被告:叶永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徐明枝诉被告陈海涛、叶永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徐明枝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军、徐明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军、徐明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林军、徐明枝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飞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