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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2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某穗,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经营双燕子按摩室。2013年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招募卖淫人员黄某菊(1998年4月9日出生)、颜某淇、陈某华、农某密、农某貌(1996年7月14日出生)、莫某凤(1996年7月7日出生)、王某婉、梁某意等人,并负责上述卖淫人员食宿,定下每次卖淫价格为130元,其从中获取提成30元,组织上述卖淫人员在其经营双燕子按摩室进行卖淫。在此期间黄某菊卖淫7次,梁某某获利210元;农某貌卖淫15次,梁某某获利450元;陈某华卖淫1次;颜某淇卖淫13次,梁某某获利360元;农某密卖淫10次,梁某某获利300元;王某婉卖淫10次,梁某某获利300元;梁某意卖淫12次,梁某某获利360元;莫某凤卖淫8次,梁某某获利800元。2014年3月16日,民警在检查双燕子按摩室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且查获正在房间卖淫嫖娼人员:颜某淇、康某光、黄某菊、杜某康、陈某华、杨某云及正在大厅等客的农某密、农某貌、王某婉、梁某意。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的按摩室组织卖淫不是事实。我没有招募卖淫女,只招募按摩女,按摩女是老乡相互介绍来的,有些是别人介绍来的或者自己过来的。我知道按摩女进行卖淫,但是我不参与卖淫回扣,我的按摩室按摩一个小时收费是30元钱,每个月的月底按照按摩次数返还15元给按摩女。我不清楚按摩女卖淫的次数。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李穗辩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时持有异议。1、起诉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招募卖淫女,组织卖淫女在按摩室进行卖淫是事实不清。双燕子按摩室是合法经营的,有相关的营业执照,招募按摩女及提供吃宿是属于正常行为,不是组织卖淫的行为。按摩室主要是经营按摩工作。是有培训人员进行培训的。招募人的本意是进行按摩工作,不是进行卖淫。2、指控按摩女卖淫的次数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在被抓的当场共四对男女,有一对是正规按摩的,有三对男女是卖淫交易是清楚,证据是充分的,仅凭一人的口供供述其卖淫的次数是不够充分,没有其他证人佐证。二、关于本案的定性。在本案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组织卖淫的定性有待商榷。应该是容留卖淫,公安机关2013年3月16日对按摩室进行清查的时候,是因为梁某某在之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去阻止卖淫女进行卖淫,被告人梁某某应认识到是自己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该行为的发生,是容留她们卖淫,应构成容留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三、关于犯罪情节及法律适用。被告人梁某某是容留卖淫,不适用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去处罚,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来量刑。虽然卖淫女中有未成年人,是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卖淫的次数是不认定。四、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梁某某是认罪的,虽然对某些问题可能供述得不够清楚,但是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是初犯,过去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因为今次缺乏法律意识而造成,是不懂法的表现,是偶犯的表现。被告人梁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其在保释期间有立功表现,其中一人是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符合了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是法定的从轻情节。经审理查明,2000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经营双燕子按摩室。2013年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卖淫人员黄某菊(1998年4月9日出生)、颜某淇、陈某华、农某密、农某貌(1996年7月14日出生)、莫某凤(1996年7月7日出生)、王某婉、梁某意等人在其经营的双燕子按摩室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取每次提成30元。2014年2月16日,民警在检查双燕子按摩室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且查获正在房间卖淫嫖娼人员:颜某淇、康某光、黄某菊、杜某康、陈某华、杨某云及正在大厅等客的农某密、农某貌、王某婉、梁某意。另查明,吴川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于2015年4月2日在梅录街道同德城二期A栋2903房抓获涉嫌吸毒人员五人,其中詹某鸿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立案侦查并被依法提请逮捕。以上捣毁吸毒窝点抓获吸毒人员的线索由被告人梁某某向吴川市公安局举报获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于2000年开始经营双燕子按摩室,具体的地址是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现在有8名按摩女工,具体的姓名我记不清。我按摩室经营项目主要是按摩,在我按摩室按摩每人每小时价格是30元,按摩女工提成10元,按摩女工的吃住宿由我负责,但是有些工人也自由出外去租屋住。我按摩室共有15间房。我经营的按摩室只是让按摩女工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若工人在房间里与客人有卖淫嫖娼行为我一概不知,我只是收取每小时30元的按摩费。按摩女卖淫我没有获利提成。我经营的双燕子按摩室都是按摩女与客人谈妥发生卖淫行为的,他们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我不知道。双燕子经营项目是按摩,有8名女员工,我不知道她们的姓名,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她们大多数是外省人。按摩是每小时收费30元,按摩女从中抽取每小时收费30元的10元。按摩女发生卖淫行为我没有获利提成,按摩女发生卖淫获利都是按摩女自己所得,我只收取按摩每小时的30元。证人杨某云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2月16日凌晨,我到双燕子按摩室找人按摩,我来到按摩室的时候,按摩室老板安排了几个按摩室的女子让我挑选,我挑选了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子,她说她叫陈某华,陈某华带我到双燕子按摩室门口入口第三排第一间房间,我在按摩室的房间里向陈某华提出和她发生性关系,陈某华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要130元嫖资,我同意了,然后我们各自脱衣服做爱时,就被公安机关清查。我们还没有发生性关系,我还未支付嫖资给陈某华。证人欧某超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2月16日凌晨,我到双燕子按摩室按摩,在几个女孩子中我挑选了农某密,农某密带我到双燕子按摩室大门入口第一排第三间房间,我们刚入到房间里,公安机关就来清查。我没有和农某密发生性关系,我是找农某密按摩的。证人黄某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4年2月14日,我刚到吴川找工作,我找房子的时候看到双燕子按摩室,由于我身上没钱,急于找工作,所以我就去双燕子按摩室找到老板,对老板说想留下来工作,开始老板不同意,后来我说别人给多少回扣,我就给多少,然后老板就同意了。2014年2月14日当日我就在双燕子按摩室内接客5人(即和客人发生性关系),2014年2月15日我接客1人。2014年2月16日0时许,我在双燕子按摩室里坐,一个叫杜某康的客人(发生关系时我得知其姓名)来到按摩室挑选了我,我将杜某康带到双燕子按摩室大门入口第三排第三间房间,在房间里杜某康问和他发生性关系要多少钱嫖资,我说与其发生性关系要130元嫖资,他同意了,然后我们各自脱光衣服开始做爱,然后公安人员就来清查。我已经和杜某康发生性关系,我已收到杜某康的130元嫖资。我与杜某康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有使用安全套,这安全套是我提供的。双燕子的老板是梁某某,我每次和客人进行性交易完立即支付30元回扣给老板梁某某。从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6日,我共与7个客人进行性交易,每个客人收取130元嫖资,共收取了910元嫖资,其中有210元交给老板回扣,700元我自己收取。据我所知,农某貌、莫某凤、王某婉、梁某意、农某密都有向来按摩的客人提供性服务。经辨认照片,证人黄某菊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并称梁某某是双燕子按摩室的老板,平时卖淫的提成30元是交给梁某某。证人农某貌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份,我到双燕子按摩室找到老板,对老板说想来双燕子按摩室工作,老板说我接客一个客人(即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他要收30元回扣。我同意后于2013年12月份上班,在双燕子按摩室后面的房间开始接客(即和客人发生性关系,进行卖淫),我共接客15个人。2014年2月16日0时许,我在双燕子按摩室里和莫某凤、王某婉、梁某意坐在一起烤火取暖,公安人员来清查。双燕子按摩室的老板是梁某某,我每次和客人进行性交易完立即支付30元回扣给老板梁某某。我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和15个客人进行性交易,每个客人收取130元嫖资,我共给了450元回扣给老板梁某某,我自己收取了1500元嫖资。莫某凤、王某婉、梁某意、颜某淇、陈某华、农某密、黄某菊等人都在这里卖淫,我有时听到她们性交的声音,并且大家一起也说起过。6、证人杜某康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2月16日凌晨,我到双燕子按摩室按摩,我挑选一个看起来很年轻的女孩子,她说她叫黄某菊,黄某菊带我到双燕子按摩室大门入口第二排第三间房间,我在房间里向黄某菊提出和她发生性关系,黄某菊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要130元嫖资,我同意了,然后我们各自脱光衣服开始做爱,然后公安人员就来清查了。我已经和黄某菊发生性关系,我已经支付了130元的嫖资。我与黄某菊发生性关系时有提供避孕套,避孕套是黄某菊提供的。7、证人康某光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2月16日凌晨0时许,我到双燕子按摩室找人按摩,我来到按摩室的时候,见到大厅里坐着几名女子,我挑选其中一名自己比较喜欢的女子,该女子就起来带我到按摩室大门入口第二排第三间房,入到房间里我便向该女子提出和她发生性关系,该女子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要130元嫖资,我同意了,我给了130元的嫖资给该女子,接着两人就脱衣服进行性交,突然听到门外有人敲门叫查房,于是我与该女子慌忙穿好衣服,然后公安民警就进入房间清查。我与颜某淇发生性关系是有戴避孕套,避孕套是颜某淇提供的。8、证人陈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2月份左右,我通过老乡“小队”介绍来到吴川,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双燕子按摩室入职做按摩小姐至现时。2014年2月16日凌晨0时左右,我回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上班,有一个客人(后通过谈话知道名叫杨某云)入到按摩室大厅里逐一观看在大厅按摩小姐,然后挑选了我帮他按摩,我带着杨某云到按摩室大门入口第三排第一间房,在按摩室的房间里杨某云向我提出和他发生性关系,我说发生性关系要130元嫖资,他同意了,然后我们各自脱光衣服开始做爱时,公安人员就来清查。我还没收到嫖资。我一般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次价格都是130元,其中30元是交给老板的,余下的100元是我自己所得的。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双燕子按摩室的负责人是梁某某。农某貌、莫某凤、王某婉、梁某意、颜某淇、黄某菊、农某密都有向客人提供卖淫行为。从2013年初我便开始在双燕子按摩室从事卖淫活动,但2013年的卖淫情况我记不清了,2014年我回老家过年,直到2014年2月8日才回到吴川,由于我年纪较老了,没有什么生意,我从8日至今还没有接到卖淫的生意。我在双燕子按摩室从事卖淫活动,住宿是我自己租屋住,吃饭就是老板包的。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华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并称梁某某是双燕子按摩室的老板,平时卖淫的提成30元是交给梁某某。9、证人颜某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于2014年2月8日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入职做按摩小姐至现时。2014年2月16日凌晨0时左右,我回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上班,我跟平时一样到按摩室便与其他的按摩小姐一起在大厅里坐等客人到按摩室里挑选按摩,我约坐二分钟,有一个客人(二十几左右的男青年)入到按摩室大厅里逐一观看在大厅按摩小姐,然后挑选了我帮他按摩,于是我自动起来带着该青年行到按摩室大门入口第二排第三间房,该青年问我多少钱一次(意思是发生性关系),我发生性行为要130元一次,该青年就从衣袋拿出130元给我,接着两人就脱光衣服就进行性交,性交时间约10分钟,该青年穿好衣服后就离开了,我简单地清洗一下阴部穿好衣服就回到大厅,把30元交给老板“亚朱”,(因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次价格130元,其中30元是交给老板的,余下的100元是自己所得的)。接着我继续在大厅里坐等客人。我在大厅坐约几分钟又有一名男青年(与我一起在房间被传唤的青年,当时他身穿一件红色外套,于是我就带他入到刚才的房间,该青年提出要发生性关系,我跟他说价钱130元,他交给我嫖资130元后,接着两人就脱光衣服准备进行性交,突然听到门外有人敲门叫查房,于是我与该青年慌忙穿好衣服,民警就入到房间将我与该青年一起传唤,同时还在别的房间查获了黄某菊、陈某华、农某密,上述三人和农某貌、莫某凤、王某婉、梁某意与我一样均是在双燕子按摩室进行卖淫活动。她们在这里卖淫时,有时我听到她们性交的声音,有时看到她们性交后出来清洗。按摩小姐在双燕子按摩室从事卖淫活动,老板亚朱是知道的,我到双燕子按摩室做时都是老板亚朱跟我说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收费统一130元一次的。我在双燕子按摩室表面上是做按摩的,但实际是在双燕子按摩室里进行卖淫的。我到双燕子做按摩小姐时,老板亚朱跟我说与客人做爱(发生性关系)一次,收费130元,其中30元是作按摩费交给他的,余下的100元是我所得的。而老板包按摩的小姐食住,吃饭住宿均在按摩里面。但实际很少小姐在按摩室里住宿均是在外租屋居住。我只上三天班,其中一天我共接6名客人,均与该6名客人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天共接5名客人,均与该5名客人发生性关系;2014年2月16日凌晨共接2名客人,第一个与客人发生性关系,第二个还未发生性关系就被查获了。我接13名客人,其中收12人的嫖资我已将其中30元给了老板亚朱,最后的一名客人我收到130元嫖资我还未给30元老板亚朱,实际我获利1330元。经辨认照片,证人颜某淇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并称梁某某是双燕子按摩室的老板,平时卖淫的提成30元是交给梁某某。10、证人农某密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以前在吴川新辉煌上班,后来想换工作了,于2014年2月3日我到双燕子按摩室找到老板,对老板说想来双燕子按摩室工作,老板说我接客一个客人(即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他要收30元回扣。我同意后于2014年2月3日当日就上班,在双燕子按摩室后面的房间开始接客(即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我共接客十个人。2014年2月16日0时许,我在双燕子按摩室里坐,最先没有客人挑选我,后来,有个叫欧文超的客人(回到治安大队通过民警我得知其姓名)来到按摩室挑选了我,我将欧文超带到双燕子按摩室大门入口第一排第三间房间,我们刚进入房间,公安人员就来清查。颜某淇、陈某华、黄某菊、农某貌、莫某凤、王某婉、梁某意,她们都在双燕子按摩室卖淫。2014年2月16日凌晨,我没有和欧文超发生性关系。我是从2014年2月3日开始从事卖淫的违法行为。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双燕子按摩室的老板叫梁某某,我每次和客人进行性交易后支付30元回扣给老板梁某某。我从2014年2月3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和十个客人进行交易,每个客人收取130元嫖资,我共给了300元回扣给老板梁某某,我自己收取了1000元嫖资。11、证人王某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于2014年2月8日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应聘做按摩小姐至今。2014年2月15日晚上,我回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正常上班,我到按摩室便与其他的按摩室小姐一起到大厅里坐等客人到按摩室里挑选按摩。如果有客人来,便在大厅里逐一观看在大厅按摩小姐,然后进行挑选。我们的收费是按摩费30元,进行性交易就加100元。如果需要性交,一般情况都是先收费后服务。当时我们正在等待客人来时,公安就来清查。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是梁某某经营的。2014年2月15日晚我还没有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我从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16上班期间,共与10名男人发生性关系,从卖淫过程中得到的报酬是1300元,其中300元属老板梁某某所得。如果我与客人在按摩室发生性关系,我们会在事先谈好,发生一次性关系包括按摩费在内是130元,老板梁某某得30元,我就得100元,如果正常按摩就30元一个小时,30元中我就会有提成15元,其余15元归老板梁某某所得。梁某意、莫某凤、农某貌等人都有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卖淫的行为,大家是同事,有时一起说起的。我们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卖淫,老板梁某某是知道的,我与嫖娼人员进行性交时有戴避孕套,避孕套是我自己购买的。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婉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并称梁某某是双燕子按摩室的老板,平时卖淫的提成30元是交给梁某某。12、证人梁某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于2014年2月7日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应聘做按摩小姐。2014年2月8日上班,2014年2月15日晚上,我如以往一样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双燕子按摩室正常上班,我到按摩室便与王某婉、莫某凤、农某貌等人一起在大厅里坐等客人到按摩室按摩。如果有客人来,客人会在大厅里逐一观看在大厅的按摩小姐,然后进行挑选。我们的收费是按摩费30元,进行性交易就加100元,如果需要性交,一般情况都是先收费后服务。当时我们正在等待客人来时,公安就来清查。双燕子按摩室的老板是梁某某。2014年2月16日我还没有与客人发生过性关系,从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16日上班,共与12名男人发生过性关系,从卖淫过程中所得到的报酬是1560元,其中360元属于老板梁某某所得。我在双燕子按摩室卖淫,老板梁某某和我的同事都知道的。如果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我们会在事先谈好,发生一次性关系包括按摩费在内是130元,老板梁某某得30元,我就得100元,如果正常按摩就30元一个小时,30元中我就会有提成15元,其余15元归老板梁某某。双燕子按摩室的王某婉、莫某凤、农某貌、农某密等人都有在按摩室内卖淫的行为,我们是同事,我和她们一起交谈时知道的。我与嫖娼人员进行性交时有戴避孕套,避孕套是我自己购买的。经辨认照片,证人梁某意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并称梁某某是双燕子按摩室的老板,平时卖淫的提成30元是交给梁某某。13、证人莫某凤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2月5日,我到双燕子按摩室找到老板,对老板说想来双燕子按摩室工作,老板说我接客一个客人(即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我要收30元回扣。我同意后于2014年2月5日当日就上班,在双燕子按摩室后面的房间开始接客(即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我共接客八个人。2014年2月16日0时许,我在双燕子按摩室里和农某貌、王某婉、梁某意坐在一起烤火取暖,后来公安人员就来清查。双燕子的老板是梁某某,我每次和客人进行性交易完立即支付30元回扣给老板梁某某,我从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在双燕子和八个客人进行性交易,每个客人收取130元嫖资,我共给了249元回扣给老板梁某某,我自己收取了800元嫖资。我和农莫貌、王某婉、梁某意、颜某淇、陈某华、农某密、黄某菊等人都在双燕子按摩室卖淫,因为我们都是在一起上班、一起卖淫的,所以我知道。14、吴川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清单》,证实:2014年2月16日凌晨,吴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到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双燕子按摩室进行清查活动,在按摩室各个房间没有检查出任何涉案物品;对在场的杜某康、康某光、梁某某、欧文超、杨某云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在其身上没有检查出任何物品;依法保全颜某淇人民币230元,依法扣押黄彩菊人民130元。15、吴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建安路8号双燕子按摩室,双燕子按摩室是位于建安路8号的一栋两层混凝土结构的房屋的一楼,门前是一条水泥路,东面通往清源村,西面通往翡翠明珠娱乐城,双燕子按摩室西面是妹头便利店,双燕子按摩室内设有一个大厅,17间按摩房。16、相关户籍资料,在卷印证。17、吴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制作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4年2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传唤到案。18、辩护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吴川市公安消防大队复查意见书》、《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银行存折》、《吴川市保安服务公司收入收据》、《个体户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双燕子按摩室属于合法经营,经营范围为按摩;其在经营中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的税款。19、吴川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民警曾海出具的《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曾海及被告人梁某某的调查笔录,证实:吴川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于2015年4月2日在梅录街道同德城二期A栋2903房抓获涉嫌吸毒人员五人,其中詹某鸿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立案侦查并被依法提请逮捕。以上捣毁吸毒窝点抓获吸毒人员的线索由被告人梁某某向吴川市公安局举报获得。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虽然在组织形成之初,不要求组织者以强迫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集中起来,但一旦卖淫人员主动或被动加入卖淫组织中后,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要服从组织者的统一管理。一般地,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无需主动进行卖淫,而是由组织者接触嫖娼人员后,根据嫖娼人员的选定或组织者的统筹安排后确定卖淫人员中具体进行卖淫的人员。卖淫的定价由组织者确定,卖淫所得由组织者统一收取支配。特殊情况下,卖淫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或者离开卖淫组织,但其在参加组织后进行卖淫活动期间需服从组织者的管理。容留他人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尽管现实中容留人员会向卖淫人员要求一定的经济回报,按次收取费用或者按卖淫所得比例收取费用,但容留人员并不过问卖淫人员是否自愿从事卖淫,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在卖淫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不加以强制干涉。即收留人员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综合本案,首先,被告人梁某某经营按摩室是有正规的工商登记,其经营范围是按摩,多名按摩女的证言都证实她们在双燕子实施一次卖淫行为的,收取包括按摩费的130元嫖资,梁某某获利30元,她们获利100元,如果是正常的按摩就收取一次30元的按摩费,梁某某获得15元,她们提成15元,同时当晚查获的欧文超也证实其当晚到双燕子是要找人按摩的。由此可见,双燕子按摩室不是单纯的卖淫场所。其次,当晚在双燕子按摩室被查获的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他们的证言都能证实当晚嫖娼人员到按摩室挑选按摩女,与按摩女进入房间后,嫖娼人员在房间向按摩女提出发生性行为的要求,双方在房间内谈好嫖资再发生性关系。由此可见,被告人梁某某对于在双燕子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并没有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最后,按摩女在双燕子实施一次卖淫行为后,其只将其中的30元交给被告人梁某某,其余100元归自己所有,且按摩女在其证言中也称,被告人梁某某包住宿和吃饭,但她们大部分都是自己在外面租房居住的。由此可见,被告人梁某某对于卖淫人员的人身自由和金钱均没有控制。综上,被告人梁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工商登记成立合法的按摩室,一方面从事按摩行业,另一方面以此掩饰其进行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并向卖淫人员要求一定的经济回报,但梁某某并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对卖淫人员的人身和金钱没有进行控制。被告人梁某某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故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穗辩称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非法获利,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按摩室进行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卖淫的人数、次数较多,且有三名未成年参与卖淫活动,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能当庭认罪,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梁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且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林   弦人民陪审员 吴 婵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