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达喜与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喜,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张达喜,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增宁。申请执行人张达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灞执字第011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达喜返还剩余房屋首付款9123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0年10月6日算起至偿还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12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觉将剩余案件款92655元交至本院,现已向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张达喜,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