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童鹰与俞保儿、杨轶群等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鹰,俞保儿,杨轶群,浙XX策照明灯饰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埃迪登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保字第8-1号申请人:童鹰。被申请人:俞保儿。被申请人:杨轶群。被申请人:浙XX策照明灯饰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挺。被申请人:杭州埃迪登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清露。申请人童鹰与被申请人俞保儿、杨轶群、、蒋萍、浙XX策照明灯饰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埃迪登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其递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函告本院,并提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查封、冻结或扣押财产323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童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俞保儿、杨轶群、、蒋萍、浙XX策照明灯饰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埃迪登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内存款32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卢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