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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家俭与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俭,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俭,男,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王家俭与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雅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