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文与申成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申成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6号原告曹文,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申成英,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与被告申成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曹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交纳3311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曹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