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栾兴海与于立国、耿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立国,耿丽,栾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立国。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兴海。委托代理人艾吉林,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栾兴海与原审被告于立国、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于立国、耿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13日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7月1日向上诉人于立国、耿丽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7月13日,上诉人于立国、耿丽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立国、耿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立国、耿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40元,由上诉人于立国、耿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代理审判员 金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蕴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