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林荣与罗俊、罗明峰、蒋宇航、蒋红、吕航、吕占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荣,罗俊,罗明峰,蒋宇航,蒋红,吕航,吕占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22号原告张丽荣,女,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被告罗俊,男,2000年6月5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罗明峰(罗俊之父),男,39岁,住址同上。被告蒋宇航,男,1999年8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蒋红(蒋宇航之父),女,40岁,住址同上。被告吕航,男,2000年8月1日生,住梨树县.被告吕占林(吕航之父),男,5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荣诉被告罗俊、罗明峰、蒋宇航、蒋红、吕航、吕占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荣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荣对被告罗俊、罗明峰、蒋宇航、蒋红、吕航、吕占林撤诉。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赵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