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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黎秋明与醴陵市泉兴瓷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秋明,醴陵市泉兴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05号原告黎秋明,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醴陵市泉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立新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秋明与被告醴陵市泉兴瓷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秋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秋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3862元,由原告黎秋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 凯人民陪审员  张春来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艳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