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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陈忠全、陈刚与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全,陈刚,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全。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镇,辽宁成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15号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婕妤,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莹莹,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忠全、陈刚与原审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6175号民事判决,陈忠全、陈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陈忠全、陈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忠全、陈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忠全、陈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0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755元,由上诉人陈忠全、陈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刘丽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