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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素芬与王涪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素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法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素芬,女,193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刘素芬要求宣告王涪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素芬诉称,其系王涪新之母,其女儿王涪新生于1971年3月18日,于1993年左右外出打工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已20多年,其家人均认为王涪新在外地已死亡,故请求法院判决宣告王涪新死亡。经查,王涪新,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玉屏北路37号8幢5-6,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103180305,与申请人刘素芬系母女关系。王涪新于1993年左右外出务工,一直未婚。此后,查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王涪新之母刘素芬认为王涪新已死亡。2014年6月16日,利害关系人刘素芬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涪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涪新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文曲路社区证明、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王莉群证人证言、申请人刘素芬的陈述在卷佐证,经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王涪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无音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涪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