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瑞瑞与宋鲁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瑞,宋鲁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张瑞瑞,女,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宋鲁豫,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瑞瑞诉被告宋鲁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瑞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瑞撤回对被告宋鲁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瑞瑞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