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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闵某。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闵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赵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齐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