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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口岸联检中心报关大厅23、24、25号。法定代表人吴岩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红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来函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迪荣审判员  陈水柱审判员  郑秉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