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96-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富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96-1597号原告富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涛。委托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zengzhaohui,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波,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汉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肖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