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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吕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刘某,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长  张宝选审判员  聂 峰审判员  赵李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