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淮安巨野贸易有限公司、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淮安巨野贸易有限公司,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亿易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展翔钢铁有限公司,李智斌,彭巧容,李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下称工行城南支行),住所地淮安市解放西路69号。负责人金向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巨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巨野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观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下称翔天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强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亿易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亿易达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郭冬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展翔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展翔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许必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智斌。被执行人彭巧容。被执行人李观强。工行城南支行与巨野公司、翔天公司、中强公司、亿易达公司、展翔公司、李智斌、彭巧容、李观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淮开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巨野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城南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166712.67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9月23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翔天公司、中强公司、亿易达公司、展翔公司、李智斌、彭巧容、李观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工行城南支行对翔天公司抵押的房产(淮房他证开字第D12031**、D1203184、D1203185、D1203186)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0534元,由巨野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翔天公司的房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外,其他被执行人没有土地、房产、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翔天公司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正在处置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翔天公司的房产被法院多次查封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翔天公司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开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