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长有与孙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有,孙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有,男,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立国,男,汉族,司机,住四平市。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国给付赔偿款2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立国将2800.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于长有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