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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等人诉被执行人吴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22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某乡某村某组。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22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某乡某村某组。被执行人吴某,男,25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某乡某村某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张定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某、罗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吴某尚欠申请人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609、54元;欠申请人罗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766、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吴某、罗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大树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玉洁 来源:百度“”